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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3月起这些环保规范和标准正式实施

发表时间:2024-03-07 浏览次数:266

      从2024年3月开始,又有新一批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环境规范和标准正式实施了,快来了解一下。


全国文件及标准


1、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


  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将第四条修改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本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2、《废放射源近地表处置安全要求》(HJ 1336-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范废放射源近地表处置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在近地表处置场处置废放射源的安全要求,包括基本要求、近地表处置废放射源特性要求、废放射源整备要求、废放射源废物包安全要求、废放射源废物包处置要求和质量保证要求。本标准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铀矿冶》(HJ 1347.1-202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指导和规范铀矿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程序和总体要求。本标准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铀矿冶退役》(HJ 1347.2-202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指导和规范铀矿冶退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退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程序和总体要求。本标准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卫星地球上行站》(HJ 1348-202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保护环境,指导和规范卫星地球上行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卫星地球上行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程序和总体要求。本标准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6、《区域电磁环境调查与评估方法(试行)》(HJ 1349-202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防治电磁辐射污染,规范区域电磁环境的调查与评估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0.1 MHz~6 GHz 频段区域电磁环境调查与评估的技术要求及内容。本标准的附录A 和附录B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C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7、《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土壤钝化通用技术规程》(GB/T 42819-2023)


  本文件确立了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土壤钝化修复的工作程序,规定了钝化修复技术应用可行性评估、钝化剂筛选、修复方案编制与实施,描述了修复效果评估、环境监测计划和采样与分析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农产品产地受到镉、砷、铅、铬、铜、镍和锌污染,对农作物生长或土壤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土壤修复。本文件不适用于汞污染的农产品产地土壤的修复。本标准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8、《铜冶炼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本指标体系规定了铜冶炼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指标体系将清洁生产评价指标分为九类,即生产工艺及装备、能源消耗、水资源消耗、原/辅料消耗、资源综合利用、污染物产生与排放、温室气体排放、产品特征、清洁生产管理。本指标体系适用于铜冶炼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环保领跑者等管理制度。本标准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9、《铅冶炼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本指标体系规定了铅冶炼生产企业清洁生产的- - 般要求。本指标体系将清洁生产指标分为八类,即生产工艺及装备、能源消耗、水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污染物产生与排放、温室气体排放、产品特征、清洁生产管理。本指标体系适用于铅冶炼生产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环保领跑者等管理制度。本标准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地方文件及标准

1、《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为压实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执法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 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2、《山东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7号),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纳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本方案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3、《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扎实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促进乡村生态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和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城镇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4、《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月20日发布《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加快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推动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建设绿色低碳工业园区。鼓励制造业企业开展低碳、零碳、负碳等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和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发展绿色循环经济。支持制造业企业使用新能源,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集群化发展。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5、《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高水平建设美丽浙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以及相关活动。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协同治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6、《湖南省城镇污水管网建设运行管理若干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包括设市城市和县城以及县以下建制镇)现状建设用地范围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内的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县以下建制镇镇区的雨水、污水分流,应当根据镇区的人口规模、排污实际和国家相关规定,逐步推行。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7、《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活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缴还,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8、《鄂尔多斯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为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管理,涵养城市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提升城市生态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9、《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


  为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将环境资源更多向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高质量发展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倾斜,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9号)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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